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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相关规定

发表于: 2018-03-14 点击:

六不准

1.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2.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3.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4.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5.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

6.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十严禁

1.严禁省级招办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校指名投放考生档案;

2.严禁省级招办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

3.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

4.严禁高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5.严禁高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

6.严禁高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

7.严禁高校开展恶性生源竞争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

8.严禁高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

9.严禁高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10.严禁军事院校未经教育部批准以各种名义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

十公开

(一)招生政策公开。教育部制定的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相关政策和规定,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据此制定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二)高校招生资格公开。年度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名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院校、试点招收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特长生的高校等具有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院校名单。

(三)高校招生章程公开。高校招生章程应包括学校基本办学情况、学历学位证书发放情况、招生计划编制原则、专业录取原则及实施办法、录取期间的调整计划使用原则和办法、学费标准等。具有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院校还应公布相应招生类型的报考条件、选拔程序、考核方式与内容及录取规则等。

(四)高校招生计划公开。经教育部统一分送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可以不做分省安排的特殊类型招生计划、预留计划和使用原则以及调整计划的使用结果。

(五)考生资格公开。按照国家或省级政策申请加分照顾考生资格,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学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煤炭企业对口单招等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所参加的特殊类型招生测试项目等。

(六)程序公开。各地确定的投档规则、填报志愿时间和办法、录取各阶段时间安排,各批次未完成计划和考生志愿征集办法等。

(七)录取结果公开。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录取信息包括批次、科类、类型、院校、专业等;高校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等。

(八)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各地、各高校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

(九)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各地所辖范围内发生的招生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结果。

(十)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新生复查期间的有关举报情况、调查情况和处理情况。

12严禁

2014针对高校的新规

1.各高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2.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

3.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或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要求;

4.不得擅自扩大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

5.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6.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

7.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

8.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9.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

10.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11.不得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

 

上一条: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下一条: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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