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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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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 2022-06-10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满足个性化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通知》(教学厅〔20153号)及《长春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政策透明、计划透明、结果透明。相关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与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与管理(不包括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

第二章  选拔条件及限定要求

第四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的基本条件

学校根据学生学习兴趣、学习能力和特长,提供转专业的机会,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校学生,学籍注册手续齐备,入学后未转过专业的。

(二)政治表现良好,思想品德操行合格,遵纪守法,勤学敬业,学习态度端正且富有上进心;身心健康,符合转入专业的要求;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必修和选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

第五条 学习成绩方式转专业

(一)在校学习第一学年结束、即将进入第二学年修读的学生,完成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应修课程,且第一学年总成绩排名在专业前15%(含)的学生。

总成绩计算方式如下:由高考成绩(占30%)和第一学年综合成绩(占70%)组成。高考成绩按录取成绩除以所在省份高考总分(以招生就业处提供的为准)乘以100计算。综合成绩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计算。

(二)总成绩排名在本专业的年级前5%(含)的学生,可申请直接转入新专业学习。如拟申请转入专业报名人数超出当年转入专业名额限定要求,则由转入学院自行组织遴选,遴选方式由转入学院转专业领导小组商定。前5%(含)落选学生可重新申请转专业一次,转入其他专业。

(三)总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年级前5%(不含)-15%(含)的学生,由转入专业的学院组织考试和面试,第一学年总成绩占50%,笔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20%,根据转入专业名额和考核排名,确定转专业人选。

(四)各专业学习成绩方式转专业学生转入及转出计划数均不得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数的10%。总成绩计算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各专业成绩排名及转入转出计划数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六条 继承师承方式转专业

(一)具有中医医师资格的吉林省内国医大师、终身教授、全国名中医、长江学者、吉林省名中医的嫡系血亲(指子女或孙子女)考入我校并已注册学籍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入中医学类专业学习。具有中医医师资格的吉林省内国医大师、终身教授、全国名中医、长江学者等的师承徒弟,考入我校并已注册学籍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入中医学类专业学习。

(二)新生入学报到时提交申请表,并提交名医名师的单位证明、工作证、执业证书、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等材料。师承转专业还需上交证明其与名中医有师承关系的文字材料(如公证书、师承推荐信等)。

(三)每年国医大师可推荐2人,终身教授、全国名中医、长江学者可推荐1人。但每个人推荐转专业在校学生总数,国医大师不超过6人,终身教授、全国名中医、长江学者不超过5人。

第七条 我校在籍的正常退役大学生,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及本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服役期满复学后一周内,可申请转专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我校非一年级、毕业年级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且学生拟申请转入专业当年高考录取分数低于转出专业高考录取分数。

(一)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学习者,经转出及拟转入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

第九条 其他限定要求

(一)文史、理工科不能跨类互转。高考改革试点省份学生按照学校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执行。

(二)定向委培、对口升学、专升本以及学校人才培养中有明确要求的特殊培养专业、班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只能在同项目内转专业。

(四)有学籍异动的学生(转学、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降级的学生等,除征兵保留入学资格)不得转专业。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十条 转专业工作一般在每年秋季学期进行。

第十一条 转专业程序:

(一)公布方案。学校下发转专业工作通知,公布各专业转入及转出的名额、报名和审核流程、遴选及考核方案,明确时间进度等。

(二)学生申请。学生根据各学院报名流程提交申请表,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转入专业报名流程,将报名表提交至转入学院进行复审。

(三)组织考核。转入学院组织资格复审及考核,将转入学生考核进行排名,与转出学院确认学生是否在可转出计划内,最终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并上交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

(四)审定通过。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上交的预转入学生名单进行审定,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进行审议,通过后,在全校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

第四章  课程修读及学生管理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课程修读有关要求

(一)课程免修:原专业已修的课程与转入专业应修课程相同或相近,学分差异小于1学分(含1学分)的课程可以免修。

(二)课程补修:原专业未修而转入专业已修的课程(完全差异课程),需补修;原专业已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已修课程相同或相近,但学分差异大于1学分以上(不含1学分)的课程(部分差异课程)也需补修。

(三)学生转专业后,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不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作为选修课成绩与学分记入该生学业档案。

(四)申请转入专业与原专业课程要求有差异,且差异课程(即需补修的课程)门数超过5门及以上的需编入转入专业大一年级学习;申请转入中医学类、中西医临床医学类专业,如未修读《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两门课程需编入转入专业大一年级学习;申请转入临床医学类专业的学生,如未修读《系统解剖学》《组织胚胎学》两门课程需编入转入专业大一年级学习;留级转专业学生的原专业修读的时间,计入学业修读总时间。

第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管理

(一)在学校批准转入新专业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及其一切正常活动。无故旷课、旷考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二)经批准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学号不变,由原学院通知学生完成学籍异动手续,按新专业有关要求办理手续后,方可注册进入新专业学习。经批准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变动及注册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完成,各有关学院协助。

(三)转专业学生,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费。各学院相关组织须及时办理党、团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已领的教材不再退回学校,新专业的教材学校协调统一补购,补购不足的由学生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师承方式转专业有关要求

(一)师承方式转专业学生须签署学校统一格式的师承协议书,学生第一学期到新专业试读,试读期间中医类学科基础课程应达到70分及以上,其余课程应达到60分及以上。试读期间成绩符合要求者,正式办理学籍异动手续;试读期间成绩不合格者,在第二学期开学初退回原专业学习。

(二)师承方式转专业的教师和学生须按照学校师承协议的有关规定开展跟师学习,每学年不少于40学时,并撰写名师学术思想研究论文或心得体会1篇。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转专业后师承考核与管理工作,定期通报师承老师带教和学生跟师学习情况。如学生在师承期间因学习成绩等原因导致降级、不能按时毕业,或毕业后两年内未通过执业医师考试的,减少师承导师当年推荐名额,连续三年出现类似情况,取消推荐资格。因特殊原因须更换师承导师的,由学生向所在学院申请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部、招生与就业处主要负责人及部分学院代表(不少于3人,由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指任院系负责人组成)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为:制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下发转专业通知并对转专业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审定转专业学生名单,受理学生申诉等。

第十六条 各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负责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其他教师代表(不少于3人)、教学秘书、辅导员等。具体职责为:负责本学院学生转专业工作的宣传及动员工作;负责转专业学生的资格审核及遴选工作;负责学生咨询与报名组织等。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春中医药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长中大校办发〔201652号)及《长春中医药大学关于本科学生以名中医推荐方式申请转专业的补充规定》(长中大校发〔20188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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